松阳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通知)

 

松政办发[2001]40号

关于印发《松阳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松阳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我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制度,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作出综合评价,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县科技型企业申报人必须是依法在本县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包括民营企业)法人,申报行为属申请人的自愿行为。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四条 县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范围是: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三)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四)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五)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六)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七)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八)环保新技术及其产品;
  (九)改造传统产业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十)在国内、省内、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其它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部门认定的种养殖业新品种、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一项或多项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不包括单纯的商业经营。
    申请认定科技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产值20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和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的30%以上(从事种养殖业新品种、新技术开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二)具有高素质的科技队伍,大中专以上学历或助工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直接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
  (三)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的经费占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
  (四)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五)企业有固定科技开发机构,或有常年技术依托单位。
  第六条 科技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用新技术设计、生产的全新型产品和用先进新技术对其工艺、结构、材料、性能进行重大改造而生产的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申请科技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是知识产权明确、技术成熟、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看好,利润率较高的产品。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定为7月份,申报时间为6月30日前。
  第八条 申请科技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松阳县科技型企业认定申报表(可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关产品鉴定或评审结论复印件;
  (四)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检测报告及评价意见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企业损益表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填写好申报材料后,必需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例外),报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十条 经县评审小组评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由县政府下达批准文件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推荐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其创建成果可申报县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科技型企业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采取其它非法手段骗取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的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撤销,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进行每年一次年度复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报县政府撤销其资格,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歇业、迁移必须及时报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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