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办发〔2007〕191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松阳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和农村科技创新与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松阳县委、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松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松委〔2007〕8号)的要求,参照《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浙政办发〔2006〕139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松阳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奖励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和形式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主要是涉农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施各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以及深入一线实施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人员。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主要是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气象等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其中乡(镇)、村的奖励比例不低于
60%。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在农业高新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传统农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农林动植物优良品种(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贮藏及增值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检测、监测、诊断和防治技术;农业防灾减灾、生态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技术;水资源优化配置与综合开发利用技术;农作物集约化种植技术、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成效显著;在区域范围内通过成果转化与应用,逐步形成重点支柱产业,打响一个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在积极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结合当地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为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依靠科学技术指导农业产业和产品(品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中作出显著成绩。
(三)凡推荐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必须在本单位上年度的工作考核中达到优秀等级。
(四)凡获得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原则上 3年内不能再次推荐。
第五条 奖励形式
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 3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 5名。奖金每人 5000元。对贡献特别重大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可推荐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县突出贡献人才奖。
第六条 表彰和奖金发放
对获得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科技人员,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个人。上述奖项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科技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中视同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者;对获得县突出贡献人才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绩效考评中视同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者;对获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科技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中视同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主要完成者。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
第七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由主管单位组织推荐,于推荐年度的 3月底前向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表可向县科技
局 领 取 或 在 松 阳 科 技 信 息 网 表 格 中 下 载 , 网 址 :http://www.songyang.info,5月底前评审完毕,6月底前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松阳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评选工作,由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委会评审、报县政府批准、授奖。县评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等
1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县财政局、县人劳社保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的分管领导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4个领域的 5位相关专家担任,其中 5位专家实行聘任制,原则上不续聘。
第九条 申报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再向省评委会推荐。
第十条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按实绩为主的原则向县里推荐。对弄虚作假或其它非法手段骗取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推荐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审批
第十条 县评委会应当在评审前 1个月,公示候选人名单,征求意见。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处理,推荐单位协助异议处理。异议处理结束后,候选人材料方可提交县评委会评审。
第十一条 县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县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所转化或推广的农业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对生态平衡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县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