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办发〔2007〕193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及特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及特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松阳县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及特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松阳县委、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松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松委〔2007〕8号),规范全县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建立我县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及农业特色基地认定制度,推动我县农业科技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业科技示范企业和农业特色基地的认定,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作出综合评价,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县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的申报人,必须是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法人;农业特色基地的申报人可为行政村(包括城镇社区)、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申报行为属申请人的自愿行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指从事一项或多项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不包括单纯的农产品商业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和高素质队伍,大中专以上学历或助工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 15﹪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包括聘请的技术人员及技术顾问),直接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
2.企业具有相适应的生产或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的市场开发能力,年销售额在 100万元以上;
3.企业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产品销售额的 3﹪以上;
4.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的科技产品和技术性收入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40﹪以上;
5.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认定的标准,当年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农业特色基地是指在县域范围内某一类优势特色农产品的种养相对集中,种养农户相对集聚,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已具有一定规模且有较大发展潜力,通过培育扶持能起到提升、打造区域特色农业块状经济及其示范推动作用,成为区域农业科技研发和农业科技产品规模化生产的区块。农业特色基地原则上在县科技示范基地的基础上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较大规模的农业主导产业单立基地或布局相对集中、特色明显的种、养、加农户群体区块;
2.农业与科技结合密切,科技拉动作用明显,产业关联度大,种、养、加技术水平及主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明显高于其他区块;
3.经济效益明显,区块内的主导产业产值,明显高于其他普通同类产业产值;
4.带动、影响一批周边农户加入从事种养加生产,且经济效益明显;
5.有一个产业合作自助组织或有一批在生产、经营、新品种推广等中起带头引领作用的乡土人才队伍,自发组织、负责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实施;
6.有"双联"(联农户、联基地)专业技术人员或聘有技术顾问负责区块的技术指导工作;
7.经县科技和农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农业主推新品种、新产业、新技术推广基地。
第三章 认定的程序
第六条 申请农业科技示范企业和特色基地的认定每年一次,申报时间截止为 6月 30日,认定时间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条 申请认定县农业科技示范型企业或特色基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如实填报《松阳县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或《松阳县农业特色科技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向县科技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松阳科技信息网中下载,网址:http://www.songyang.info)。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关产品鉴定或评审结论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养殖许可证复印件;
4.环保部门评价意见复印件;
5.上年度企业损益表及申报前一季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6.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
7.科研单位及技术人员聘请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好申报材料后,经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企业例外)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或基地由松阳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授权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评审认定的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或特色基地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批准文件,并颁发认定证书及牌匾。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或特色基地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松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或特色基地优先推荐省农业科技企业及市农业科技企业或推荐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并优先申报上级相关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或特色基地,其创建成果可申报县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进行每年一次年度复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报县政府撤销其资格,企业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或特色基地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采取其它非法手段骗取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或特色基地认定证书的,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撤销,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歇业、迁移等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松阳县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特色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