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办法(试行
 

(通知)

 

松政办发[2001]41号

关于印发《松阳县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松阳县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县"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及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提高农业、农村科技到位率,引?quot;三农"依靠科技进步发家致富,为我县早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科技示范和技术支撑。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示范村、户认定工作,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综合评价,报县政府认定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示范村必须是行政村,科技示范户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或个人,申报行为属申请人的自愿行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县科技示范村认定条件
  1、村两委班子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作风过硬,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的创业精神;班子成员科技意识强,能主动学习科学技术,在依靠科技勤劳致富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村风村貌好。村民遵纪守法,集体意识强,执行政策好;勤劳致富,互相团结,友好互助;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村容整齐、环境优美、道路整洁,家庭清洁。
  3、村民科技文化素质较高。青壮年劳动力无文盲,主要劳动力掌握1门以上主要经营项目的实用技术,并在生产实践中积极使用。
  4、科技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好,积极组织生产大户参加各级各类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在村中开展本村主要经营项目技术培训3次,效果较为显著。
  5、做好科技信息的入户工作。村集体订有4份以上省级科技报刊,全村科技报刊入户率达到20%以上,建立村科技活动室,并定期向村民开放,开辟有村黑板报、村广播室,定期进行科学知识与实用技术专题讲座。
  6、村民科技小组活动开展正常,每年至少2次针对本村科技项目建设中的疑难问题开展活动,并有实际效果。
  7、本村支柱产业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业规模较大,效益较为明显,并在全体村民的努力下,不断采用实用技术,使产业不断向优质高产高效发展,产业逐步升级。
  8、热心带动周边群众致富,建有5个以上的联系村,帮助联系村走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的道路,并致力于建立社会服务组织,真正发挥科技示范与效益示范的作谩?br>   9、积极寻求技术依托,经常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咨询讲课,或聘为技术顾问,成为技术人员进行实用技术推广的中介和基地。
  10、村有较好的集体经济基础,能投资进行一些可持续发展项目开发。村民人均收入为当地平均人均收入的1.5倍,村集体对未来经济发展有较切实可行的规划。
  第五条 县科技示范户认定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社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的书面写作能力,能对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进行简单记录与总结。
  3、具有较高的科技意识,能正确认识科学技术的作用,勇于在生产实践中运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敢于试验,敢于探索。
  4、学习科技积极性高,自费订阅省级以上科技报刊2份,自觉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等信息来源渠道,掌握科技信息,积极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掌握经营项目的主要技术,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项目科技含量,依靠科技,勤劳致富。
  5、经营项目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及可持续发展,有一定规模,科技经营,效益较为明显。
  6、所经营的项目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有形成产业化趋势(或已形成),该示范户在项目产业化经营或社会化服务中作用明显,热心带动周围群众科技致富,建有5户以上联系户开展技术服务与联系。
  7、不满足于现状,积极寻求技术依托,经常向有关技术单位或人员取经、咨询,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技术顾问。
  8、家庭人均收入高出当地人均收入一倍以上,注重生活质量、讲究卫生、庭院环境优美、清洁整齐美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认定申请。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科技示范村、户认定申请书;
  (2)村、户概况和申请理由概述;
  (3)效益证明材料;
  (4)示范带头作用证明材料;
  (5)村建设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认定申请材料审查
  (1)村、户上报材料由乡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科委;
  (2)县科委组织评审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认定命名
  经审定同意的村、户,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正式命名,并统一颁发认定证书或匾牌。
  第九条 认定时间
为使科技示范村、户建设活动持续开展,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认定工作在每年7月份进行。申请上报时间截止到6月30日。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已批准认定的科技示范村、户由各乡镇实施日常管理,并由乡镇向县科委报送每年的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 憖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示范村、户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村、户,每三年复查一次,不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取消资格。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科技示范村户享受县委、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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