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县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决定从2005年起,设立松阳县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松阳县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 县财政预算拨款;
  (二) 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 其它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试点示范和专利工作的奖励。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本县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在本县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专利时应通过县知识产权办公室认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
  (二) 国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管理部门授权;
  (三) 已被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内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资助金额
  (一)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资助3千元(省知识产权局资助经费);授权后,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追加资助2千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千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千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 以当年度授权日期或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缴费日期为准,资助费用发放期为一年,预期不补。
  (三)申请资助全年受理,定期发放。
  (四)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供的材料:
  1、 松阳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并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盖章。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通知书和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及缴费凭证和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还须提供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额退回,如有违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有松阳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松阳县科学技术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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