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遵循的程序
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保护办提出。 保护办应当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做出处理。 保护办组织相关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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