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程序
生产者需要使用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品生产者简介;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申报机构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机构报送保护办审核。
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报送的生产者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登记,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